选民登记程序
选民登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1. **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** :
-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发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的公告。
2. **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** :
- 选取具有选民资格、了解法律知识、文化水平较高、熟悉当地情况的村民担任登记员。
3. **选民登记方式** :
- **选举机构登记** :选举机构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。
- **选民自行登记** :选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,或通过选举机构公布的网络渠道自主登记。
- **选民名单核对** :每次选举前,对上次登记后新满十八岁的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进行登记。
4. **选民资格确认** :
-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。
- 选民一次登记,可参加县、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。
5. **选民名单公布与申诉** :
-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。
-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6. **选民登记站** :
-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,办理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。
- 机关、团体、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、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;
- 离退休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登记;
- 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,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,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。
以上步骤确保所有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被合法登记,并参与选举活动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地区的具体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,应遵循当地法律和选举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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